2017年11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 号),就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 , 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衔接工作进行规定。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企业监管制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 。现有一家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 。
A、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自建网站销售药品的,不得通过互联网直接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B、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销售药品
C、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批发交易本企业经营的药品
D、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非处方药品种)一律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