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4 月 29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 ,规定2015年5月1日开始,药品经营企业按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合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2016年 1月1日起 , 生产和进口的该类药品需印有规定标识。甲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制剂。乙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为中成药、第二类精神药品、化学药品制剂 。 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范围为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制剂,该药店在2015年 5月1日前曾采购有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15盒(有效期内),尚未销售 。
A、丁企业继续采购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前,需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并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
B、丁企业经批准可以继续从丙企业购进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
C、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所以丁企业不可以继续购进该药品
D、丁企业经批准后,甲企业可以向其销售经营范围内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