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0月16日,依据行政处罚管辖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处罚。已知长春长生公司在生产疫苗过程中,将不同批次的原液勾兑配制混合后重新编造生产批号等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 《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疫苗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款共计91 亿元;此外 ,对涉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A、后果特别严重
B、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C、其他严重情节
D、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