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2020年05月15日

A、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B、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有 2 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管理法律法规,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C、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经批准可以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上发布产品信息
D、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广告 , 应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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