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1 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不属于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

2020年05月15日

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B、经营企业
C、生产企业
D、研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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