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公民李某被公司派往A国工作6个月 在A国工作期间,工资由公司设在A国的分支机构支付,每月工资折合人民币50000元,并由该分支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李某取得A国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40000元,按A国的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0000元 2014年李某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是( )

2020年07月08日
A2 430元

B23 40元

C3240元

D4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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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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