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其中荣立一等功的增发比例是( )

2020年04月25日

A35%

B25%

C15%

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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