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广州市的杨某与深圳市的甲公司在佛山市签订了一份价款为20万元的苹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杨某于3月20日将该批苹果运送至清远市的甲公司仓库。后因杨某交付的部分苹果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拟提起诉讼,已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2020年04月18日
A、清远市法院
B、广州市法院
C、佛山市法院
D、深圳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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