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月10日将部分产品委托海滨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20年1月20日乙公司收到产品并于2020年2月5日代销完毕,2月1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则海城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20年04月18日
A、2020年2月5日
B、2020年1月10日
C、2020年2月15日
D、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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