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脑教室耳机,每副30元,数量不限。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2020年04月19日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为双方均未履行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均未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大学的回函,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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