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外购原材料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0.17万元,将其全部领用生产免税甲产品,销售免税甲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2万元;外购原材料B,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2万元,将其全部领用生产免税乙产品和应税丙产品,销售免税乙产品取得销售收入20万元,销售应税丙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80万元;外购原材料C,取得普通发票,支付价税合计金额8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2020年04月19日
A、0.44
B、1.01
C、1.43
D、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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