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人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期限是

2020年05月15日
2018 年 11 月,福青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某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旗下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将一瓶超过有效期的双黄连口服液与合格药品混放销售;店内阴凉区未启用空调设备,《温湿度记录表》记录不完整。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该店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过期药品、合计罚款 2008.1 元。
A、终身
B、10 年
C、8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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