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2020年04月18日
A、2020年3月22日
B、2020年3月27日
C、2019年3月22日
D、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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