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2019年5月1日销售商品1000 件,每件商品标价为 100 元(不含增值税),在销售合同中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条件为:3/10, 2/20, n/30 。购货方 2019 年5月9日付款。该项业务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元

2020年04月17日
A、100 000
B、98 000
C、99 000
D、113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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