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7月10日将部分产品委托乙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7年7月20日乙公司收到产品并于2017年8月5日代销完毕,8月15日甲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则甲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2020年04月19日
A、2017年7月10日
B、2017年7月20日
C、2017年8月5日
D、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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