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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票据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2024/10/27
票据保证可以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
2024/10/27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
2024/10/27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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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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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
2024/10/27
票据保证可以记载于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于汇票或者粘单上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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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对除出票人和承兑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2024/10/27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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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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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之一,否则汇票无效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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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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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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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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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应如何确定出票地?
2024/10/27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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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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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或名称与其预留在本行的签章一致,此规定体现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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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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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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